联翔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6:50:19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联翔
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
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包括以下人员和机构在内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
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三)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本制度由公司证券部制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
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
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
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核后,发布审计委员会公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
报告的审计委员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
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
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
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
章。
第十三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
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
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
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
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
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
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第3 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
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
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
委员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情形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
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
上披露;
(二)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
类发生变更;
(四)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五)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