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工股份:厦工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6:36:16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股份”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依据国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厦工股份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厦工股份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厦工股份及其投资企业,包括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企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一)厦工股份审计部是公司具体履行内部审计职能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在公司党委会、董事会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权,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
组织实施和执行检查。
(二)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三)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年度审计计划。
(二)负责组织和实施年度交叉审计、专项审计、突击检查等,出具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1.厦工股份及投资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物资采购、工程招标等重要经济行为,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2.厦工股份及投资企业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财务收支、业务经营、资产质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境外经济活动的运行情况;
3.厦工股份及投资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风险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融资租赁、保理、外汇、期货和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4.厦工股份二级投资企业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并参照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执行;
5.其他需要进行内部审计的事项。
(三)负责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
(四)负责对投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培训,开展公司及投资企业内审人员交流活动;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经验,提议对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负责组织并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出具评价报告。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上级主管单位及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的沟通工作。
(八)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九)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一)负责内部审计档案的整理工作。
(十二)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审计小组;除涉密事项外,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二)与风控法务、纪检监察、人事部门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协同工作机制。
(三)调阅投资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等资料。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及必要的计算机
技术文档,检查有关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批准后,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必要时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批准后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向总裁、董事长提出表彰建议。
(十三)公司党委会、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三章 内部审计实施程序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厦工股份的经营计划,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
(一)对于拟实施的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项目情况及审计要求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并进行审计工作的具体安排和人员分工。
(二)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开具《审计通知书》,经审计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应说明审计的范围、内容、工作时间及主要成员。
(三)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实施审计,获取必要的证明资料,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积极配合,如实提供各项材料。
(四)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应根据在审计中取得的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并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反馈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视同无异议。
(五)内部审计机构结合反馈意见完善审计报告,经董事长批准后出具审计报告。其中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需提报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出具。对于重大风险或问题,必要时应向党委会、董事会报告。
(六)审计报告和整改意见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及时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内部审计机构书面上报整改情况。
(七)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
(八)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做好审计资料的整理、分类和归档工作。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 15 年。
第四章 审计整改机制及结果运用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分析研究,提出解决和预防问题的办法,总结经验,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推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会、总裁办公会、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纪律与奖惩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规范,忠于职守、勤勉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对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负责。
第十五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利用工作之便,或因人情关系做出不实的审计报告,或泄露公司的机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受到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计及时制止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企业挽回较大财产损失的,公司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厦工审[2022]71 号)、《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整改暂行办法》(XGMA-12-008)、《审计及评估委托事项管理暂行办法》(XGMA-12-003)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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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