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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新药业: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5:32:52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的
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
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
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
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即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
工作的执行机构,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财务信息、内部控制等事项内部审计监督。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审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稳定且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
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
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部负责人
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与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实
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
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八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有关制度规定对公司及公司
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高管人员任期及
离任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条 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各种隐患,确保公司及所属
全资、控股公司的资产完整和安全。
第十条 审计工作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对公司的一切经营活
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部主要职责是: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
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
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
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
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
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
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审计权限及范围
第十三条 审计部经董事会批准,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
资料,包括:
(一) 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 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 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 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 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六) 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 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 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
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对有关当事人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对
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司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审计部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 要求被审计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
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 参加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关会议,召
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五) 盘点有关部门的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六)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的建议;
(九) 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
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十) 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
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审计委员会。

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十二) 对有关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受托追踪改进过程及结果;
(十三) 责令有关部门限期纠正;追缴有关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
占的国家、公司资产;
(十四) 可以调阅同级或下级部门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
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
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
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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