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轮船:招商轮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22:12:01
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25[041]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最新修订并颁布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等,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5 月,公司实施了股份回购,共计
回购股份 69,267,851 股。公司股份总数从 8,143,806,353 股变更为8,074,538,502 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减少,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体现了上述股份总数及注册资本的变化。
2、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
或者监事”,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承接监事会的部分职责,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3、其他主要修订情况详见附件《章程修订对照表》。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以登记机关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8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 年)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股东大会(全文) 股东会(全文)
监事、监事会(全文) 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
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或”(全文) 改为“或者”
条款顺序依次更新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组织和行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称“《党章》”)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党章》”)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制订本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定本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
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 删除
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
负盈亏。
第六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 55 号 9 楼 921A 室 易试验区 55 号 9 楼 921A 室
邮政编码:200131 邮政编码:200126
第七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8,143,806,353 元。 8,074,538,502 元。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新增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新增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新增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删除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
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删除
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
于公司。
第十六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 第十六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
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国际船舶危险品运 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国际船舶危险品运输。一般经营项目:能源领域投资;航海技术 输。一般经营项目:能源领域投资;航海技术服务;各类船用设备、船舶零部件、电子通讯 服务;各类船用设备、船舶零部件、电子通讯设备、其他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及材料的销售; 设备、其他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及材料的销售;船舶租赁;提供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和 船舶租赁;提供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和
信息服务。 信息服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审批机关的批准和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公司根
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有关审批机关
批准,可适当调整投资方向及经营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记名 删除
式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同等权利。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公司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同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
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发行的条件和价格相 付相同价额。
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三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二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8,143,806,353 股。 8,074,538,502 股,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