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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电光信: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21:42:25

证券代码:920008 证券简称:成电光信 公告编号:2025-074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审计业务文书、审计档案管理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职责
第六条 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相关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由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人员应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交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应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日常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从其他部门或控股子公司临时抽调具有经济法律、工程技术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临时审计工作组,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公司审计项目。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主要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评价权,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二)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检查和评审。
(三)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 和效果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内部控制管理审计、招标及评标工作程序评审、结算审计和款项的支付流程审计。
(六)公司委托外审单位进行审计时,积极配合外审单位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主要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制度资料。
(二)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并现场勘察实物。
(四)参与制订、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或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素质、工作要求: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勤奋、可靠、有责任感,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二)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方式及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
评价的重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四条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以外的审计项目的立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审计项目立项后,内部审计部应制定项目工作方案,并应当在实施审计 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在执行年度审计计划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帐,记录审计工作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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