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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电光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21:43:14

证券代码:920008 证券简称:成电光信 公告编号:2025-078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法律法规和《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正式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八) 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内幕信息不仅包括公司自身发生的上述重要信息,还包括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由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七条 在内幕消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填写公司内幕消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策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消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消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公司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书面承诺。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九条 当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了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需要同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 证券发行;
(三) 股份回购;
(四) 重大资产重组;
(五) 公司被收购;
(六) 公司合并、分立;

(七) 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及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 6 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 3 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四)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北交所对自查期间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填写内幕消息知情人档案,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策划决策过程中的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策划决策人员名单、策划决策方式等,并由备忘录涉及的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北
交所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北交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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