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科激光:《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7 21:40:56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
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 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现代企业 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
1 制度,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武汉
2 由武汉锐科光纤激光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锐科有 锐科光纤激光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锐科有限”)整体
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公司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为 914201007997656362。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56,482.1828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56,480.2491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作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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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5 /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新增条款)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
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6 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
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
7 / 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
社会责任。(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8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9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64,821,828 股,每股面值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64,802,491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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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 1 元,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和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11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式。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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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13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14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
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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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