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玑科技: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20:16:44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审计部应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
的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具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的后续教育时间,通过参加各类培训、内部学
习等形式,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公司所有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
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时,受董事
会的支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
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部对审
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部应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
计委员会。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部的主要审计权限:
(一)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 审核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公司资金和资产,查阅其
他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三) 对内部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索取
证明材料;
(四)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及改进建议;
(五) 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和造成公司严重损失浪费的
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六)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
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七) 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资料的部门和个人,经审计委
员会批准后,可采取封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 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应为审计部的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经当年财务预算批准,以保证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
环节进行调整。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
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应当与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公司应当按照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
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三)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 公司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暂时
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使用超募资金等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
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二) 公司应当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
的印章使用登记;
(三)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
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四)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五) 保荐机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披露。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
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公司应当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者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或者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三)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四)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公司应当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确保合同正常履行。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被投资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应当良好。
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
的行为进行审计调查。
对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指定的事项进行审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
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
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
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审计人员,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泄露秘密,公
司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
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