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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20:14:34

证券代码:601200 证券简称:上海环境 公告编号:临 2025-022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
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一、取消监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附件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在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结合公司规范经营管理需要,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统筹修订。《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本章程。 程。
第三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7 日
会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702,543,884 股,每股面值 1 元,并经上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
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于 2017 年 3 月 31币普通股702,543,884 股,每股面值1元,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21,858,543 元。 1,346,230,251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币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集中存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城投(集团)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城投(集团)有
份有限公司、弘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限公司、弘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中金中心(有限合伙),因公司从上海城投心(有限合伙),因公司从上海城投控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出而分别取得公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出而分别取得公司
司 326,423,076 股、64,937,708 股股份。 326,423,076 股、64,937,708 股股份。公
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702,543,884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121,858,543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1,346,230,251 股,全部为普通股。
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
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事项应当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则办
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权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本公司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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