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7 20:15:11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提高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在审计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须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最少出席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公司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公司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审计部提供的内部控制监督情况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于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审议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六)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该通知期限)。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议程及会议有关材料应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发出。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相关职能部门成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上述规定相抵触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