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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宏股份: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7 19:46:15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提出和实施改进方案,确保内部控制设计、运行有效,根据财政部等部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配套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实施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能够为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
内部控制有效性包括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要素都存在并且设计恰当;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是指现有内部控制按照规定程序得到了正确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企业是指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 公司组织架构不合理,内部控制评价人员未能保持适当的独立性、客观性,可能影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有效性;
(二)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方法不够科学或不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可能影响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正确性;
(三) 内部控制评价人员不够尽职尽责,未能履行监督职能,未能发现存在的舞弊等影响公司健康发展的不良现象;
(四) 内部控制评价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评价质量达不到专业要求,可能导致不恰当的判断。
第五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企业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 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 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最终认定重大缺陷,批准涉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整改意见。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领导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1. 指导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2. 批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3. 审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4. 审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认定及整改意见;
5. 协调公司各部门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和缺陷整改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指定或组建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拟订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业务模式以及风险管理要求,围绕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一般程序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部门拟定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报请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评价工作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应当吸收公司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通过评估和测试获取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相关的证据,并合理保证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获取证据的数量应当能合理保证相关控制的有效;证据的适当性是指获取的证据应当与相关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有关,并能可靠地反映内部控制的实际运行状况。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建立行之有效的核对程序,确保内部控制评价人员的工作记录、工作底稿如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评价过程。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的成因或来源,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1.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有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2.运行缺陷: 是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未按设计的方式或意图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执行人员缺乏必要授权或专业胜任能力而无法有效实现控制目标。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的具体标准由审计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二条 当存在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时,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作出内部控制无效的结论;重要缺陷的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充分关注。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重大缺陷应当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将纳入各部门及企业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内部控制评价部门根据各部门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及评价结果提出奖惩建议。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分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作出披露。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一般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对外报送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还应包括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
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公司以 12 月 31 日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报出。
第三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应于评价结束后及时归档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办法,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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