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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宇精工: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18:50:02

证券代码:831906 证券简称:舜宇精工 公告编号:2025-076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3.13:《关于修订<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
用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
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
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所
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
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四)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五)不及时追偿公司因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六)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七)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为“北交所”)认定的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北交所等监管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应加强和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风险,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防范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
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
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检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统筹控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
中,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反本制度利用关联关系
侵占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及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损害
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当其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和公告,并依法对其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股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其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资金时,原则上应
当以现金清偿。
若其不能以现金清偿违规占用的资金,公司可以依法要求其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占用的资金。在对前述事项的有关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进行严肃处理,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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