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宇精工:承诺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18:50:02
证券代码:831906 证券简称:舜宇精工 公告编号:2025-067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3.04:《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相关方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在公司申请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方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变更方案。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时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七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同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承诺事项定期进行复查
及督办落实。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
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承诺人履约能力、预估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
披露。
第十四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除上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
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 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 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 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的。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