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股份: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7 18:40:54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1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2
第三章 股东会的授权......3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4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5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7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9
第八章 附 则......13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
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
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勤勉责
任,确保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
干涉股东依法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股东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
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项。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六条 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
质询权、建议权、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
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
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 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十一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 6 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议事规则第十二条所列的应
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十二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股东会的授权
第十三条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
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十四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
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
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
东会。
第十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二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