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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股份: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7 18:40:54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2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3
第四章 附 则...... 4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
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晨
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
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
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
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及附注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
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
重大不良影响;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
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情形。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
更正公告,并参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补
充、更正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
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七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
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
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
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
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
财务中心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
公司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分管范
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经济处罚;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
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
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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