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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股份: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7 18:40:54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1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3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6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7
第六章 附 则......8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全体
股东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
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
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
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
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
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的部分也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
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
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
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资料;
(七)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九)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
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章规定。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
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提供便利;
(三)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
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
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
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
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
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
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
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
况。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
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
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 6 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
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
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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