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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股份: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7 18:40:54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2
第三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3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4
第五章 具体审计实施措施......7
第六章 信息披露......11
第七章 内部审计档案......12
第八章 相关法律责任......12
第九章 附 则......13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
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
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
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
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审计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
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可以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委托进行审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
会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
担任审计部负责人。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部负责
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财务
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
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
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
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
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
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
审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
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
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
1. 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 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
3. 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
行情况;
4. 股东、董事会决议落实、执行情况;
5. 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1) 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执行的科学性、可行
性和合规性;

(2) 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
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
(3) 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
性;
(4) 对外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
各职能部门的资金、财产的经营管理、风险及
效益情况;
(5)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开工、资金来源及预
算、决算和竣工情况;
(6) 基建工程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性、合
法性及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等;
(7) 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
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
效性;
(8) 以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对外单位提供担
保的情况;
(9) 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二) 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
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
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
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
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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