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辰智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17:48:26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
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誉辰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
人”),应及时将重大信息向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信息
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下属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参股公
司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执
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务。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部门(指公司证券部门,下同)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
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报告标准
第六条 交易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业理财产品的除外);
3.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 提供担保;
6. 租入或租出资产;
7.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赠与或受赠资产;
9. 债权、债务重组;
10. 提供财务资助;
11. 对外担保(包括对下属公司的担保);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或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七条 重大日常交易
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履行报告义务: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 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
本的 50%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
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交易和日
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交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公司与相关方的交易认定
为关联交易,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履行报
告义务。
第九条 诉讼/仲裁程序、行政处罚、财产受限:
(一)公司或下属公司、分支机构提起或被提起诉讼,或作为第三
人参与诉讼,或收到司法机关的立案或调查通知;
(二)公司或下属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或被申请仲裁;
(三)公司或下属公司、分支机构收到行政机关调查或处罚的文件;
(四)公司或下属公司、分支机构的财产或银行账户被查封、扣押、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第十条 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上述事
项导致以下事项,也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一)持有公司股票受到限制;
(二)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
(三)不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资格;
(四)影响到个人正常履行职务;
(五)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或下属公司的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
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
力情形。
第十二条 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
导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
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
务价格下降等;
(三)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
下滑或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四)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其他重大风险。
第十三条 重大风险事项: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
(二)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 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
丧失、 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
使用;
(六)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十五条 重大风险事项:
(一)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六)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进入破产程序;
(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或者报废超过资产 30%;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经理外的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七)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或下属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
算。
第十七条 本章所规定的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应履行报告义务的信息,
或涉及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披露标准,或属于公司重要敏感信
息,因此该等信息不论所涉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都应当按照
第三章的规定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九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时点:
(一)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