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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汽配: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17:07:58

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为了强化和改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专业的办法,定期、不定期地对公司内部各单位财务收支、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经济效益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及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公司财务处理规范性、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出合理评价。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制度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向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直接指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公司内部审计、督查工作。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为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人员应掌握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责任心:
(一) 在工作中要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对被审单位蓄意刁难,以权谋私,更不得玩忽职守,拖拉扯皮,贻误工作。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屈从他人意志,不隐瞒事实真相,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审计任务;
(二) 按照“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存在的问题,要帮助查找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工作的建议,帮助被审单位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谦虚谨慎,树立良好形象。在审计工作过程中要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虚心听取他们的解释和意见,不得主观武断,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期间,要严格要求自己、克己奉公、廉洁俭朴,工作期间不得私自到所在城市观光游玩。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 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 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 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核算原则,在工作中应当严于律己、平等待人,不得以权谋私,违反纪律,否则,轻则调离审计工作岗位,重则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基本任务和工作权限
第十六条 基本任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及审计行业标准就以下项目对其财务的真实、合理性,制度的有效性及经营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核查:
1.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子公司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
2.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3.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4. 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及财务处理的规范性、合理性;
5. 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6. 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离任;
7. 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特定项目;
8. 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对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 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每年度提交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八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二) 内部审计部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三)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四)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五)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六)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九条 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及相关人员按时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相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公司和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经营决策方面与审计有关的会议,并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会计记账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以及经济活动相关资料;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对审计中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检查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制度的执行情况发表意见;
(五)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六)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有关领导的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事项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及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九)检查公司管理工作及经济效益的情况,核实公司及参股、控股子公司必需的营运资金,优化资产结构和资源配置,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总经理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分为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常规审计主要包括对公司各部
行审计核查;定期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是根据董事会授权,对特定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确定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发生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时,公司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与上述事项相关的信息及时告知内部审计部门,以便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奖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对其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六条 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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