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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青股份:常青股份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7 17:00:51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进公司
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合
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
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
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
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
记。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
及 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 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
行沟通。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
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
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 以及关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
的公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 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准
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 并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 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
十日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
告正文, 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
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二) 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 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中期报
告摘要, 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 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 同
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
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 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
后,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
的要求, 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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