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通: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5-08-27 16:55:15
二〇二五年八月
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盈通”或“公司”) 与
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长盈通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长盈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长盈通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长盈通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长盈通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的程序如下:
(1)2024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 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2)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2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7月3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48)。
(3)2024年8月1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奔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4年8月2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 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54)。
(5)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临时)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5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 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 调整事由
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 股 、配 股 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2025年7月23日为股权登记日,向截至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 调整结果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结 合 前述调整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按照上述公式,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P=11.38-0.05=11.33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 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8月27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将于2025年8月27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二) 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公司及激励对象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及其成就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
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合归属条件。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