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鑫创: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16:22:31
证券代码:300928 证券简称:华安鑫创 公告编号:2025-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
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前述事项部分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增加经营范围的情况
变更前 变更后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技术开发;技术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 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软件 仪器仪表;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数据处理;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数据处理。(“1、未经有关 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1、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 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 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 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的经营活动。) 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情况,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最
新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水平,并结合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公司将不
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
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代表
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 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承担责任。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修订前 修订后
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 理;资产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资产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 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软件开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 发;计算机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技术进出口;进数据处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 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1、未经有关部门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 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 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 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 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种类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8,000.00 万股,均为普 第二十条 公司的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8,000.00
通股。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对购买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