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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19:54:48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
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
时披露: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交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交由股东会审议: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以上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低于前述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决策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根据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
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达到第九条及第十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对外投资标的为公
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计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
构出具。
第十四条 对于已经按照第十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对外投资,不再
纳入第九条累计计算的范围。
第十五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
资时应先将方案及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
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部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部门,主要负责对新
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总裁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投资后续管理部门及固定资产投资
实施部门。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
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总裁办公室对子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
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
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战略发展部对随机投资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
(二)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
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
两名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
及结存情况。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七条 公司长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战略发展部对长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董事
会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战略发展部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对其进行调研、
论证,编
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上报董事会。
(三)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
会。
(四)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
体实施。
(五)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
增资。
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
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
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
证。
第三十二条 总裁办公室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
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三条 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总裁办公室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
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
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
(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总裁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单位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
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
和权限相同。
第四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
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
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四十二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初步意
见,由总经理决定。
第四十四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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