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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股份: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19:55:17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公司根据《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质押和抵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三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
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
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
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
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 (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证券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证券部在收到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
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证券部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
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
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
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民
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
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
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
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
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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