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顺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6 19:43:4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透明度,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 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信息披露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制度报深圳市证券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深圳市证监局”)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其他主体。
第七条 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被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选定信息披露报刊为《证券时报》,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可以在公司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但在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及时报送深圳市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是公司信息持续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均按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范围应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件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并经不时修订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可能对上市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对于公司临时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价或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汇报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价或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需要对外披露的,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起草有关重大事件的披露文稿并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审批后在指定媒体予以披露,并依法报送深交所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于公开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内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审核意见及披露文本。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中各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
(一) 协调有关中介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协助起草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报董事会秘书;
(三) 汇总各部门及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指示,跟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四) 负责起草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妥善保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记录,保管的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有配合义务,在其知悉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及时通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并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提供相关重大事项的具体信息。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每一期定期报告编制前向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文件;如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各子公司应于事件发生当日通过指定联络人报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