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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6 19:42:49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母公司系指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系指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公司;公司系指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含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母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母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母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母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母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母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 母公司总经理代表母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力。包括:
(一)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董事长候选人、监事会主席候选人的提名权;
(二)股东会其他审议事项的决定权。
但总经理行使上述职权时应获得董事长的书面授权,公司委派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子公司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
(二)督促子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出席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母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所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母公司交办的或依照法律法规应执行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子公司《章程》或《合资合同》产生,但上述人员的提名应征得母公司总经理的书面同意。
第二章 子公司的治理及日常运营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九条 各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除在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满足母公司的规定和生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母公司的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协调和总体平衡,以确保母公司总目标的实现及稳定、高效的发展。
第十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母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全面预算报告,以总括反映各该公司年度的经营收入、成本、盈利及现金流量等情况,并以此为依据作为对年度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控制的标准,定期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和考核,以确保母公司总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 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需按母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十二条 未完成必经审批程序的重大事项,总经理、公司派出的出席子公司股东会的代表、派出董事必须在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上说明,要求延期审核,或在相关决议中注明:该事项须经母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母公司与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经济业务,应按市场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以及母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涉及的关联交易的内容每年签订经济合同。对交易中涉及的结算价格要在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双方不能因为存在母子公司的关系而要求某一方作出减让或提高结算价格。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母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母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按照《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母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补充规定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母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二条 经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
司后,该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适用子公司内部审计。
第五章 内部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可以确定子公司总经理为具体负责人。总经理应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明确负责信息提供事务的部门及人员,并把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重大内部信息的接口部门是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递交;对于相关财务信息应同时报送母公司财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提供所有对母公司形象及母公司上市后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四)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的重大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五)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情况提交母公司。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在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母公司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定期向母公司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运后,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统计达产达效情况,在统计结束后的十天内书面向母公司提交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收集资料,履行报告制度,以确保
母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其他事项。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议题须在事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需经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各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母公司董事会将及时组织修改补充。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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