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6 19:01:52
证券代码:002164 证券简称:宁波东力 公告编号:2025-023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
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
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相
应修订。
现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情况列示如下:
序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号
整体修订说明:
1、《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2、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的调整以及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将“或”调整为“或者”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式。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2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序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号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4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6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
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并确认的、对公司经营 务总监)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并确认的、
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 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
7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8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9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0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提供任何资助。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序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号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12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准的其他方式。 方式。
13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励;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14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行。
15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