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19:01:52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公司职工通过民主程序可以解任职工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应当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或者移交瑕疵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制定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实施。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