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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生力: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6 18:34:54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各分公司及子公司将可能发生或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预告和报告: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预报和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广东迪生汽配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发现下述事项发生时,可直接向下述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了解进展情况,索取相关资料,并可就具体问题进行查询;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有义务和责任接受其查询,并按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1、关联交易事项:
(1)第三条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各分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及时预报和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广东迪生力汽配
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各分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及时上报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并且占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5、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6、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7、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8、公司、各分公司及子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预警和报告: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9、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10、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1、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2、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3、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14、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15、董事长、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
动;
16、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7、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8、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9、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1、任一大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22、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3、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五条 公司、各分公司及子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在第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1、子公司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该公司的董事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重大事项时。
第六条 公司、各分公司及子公司应按照下列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
1、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2、各分公司及子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各分公司及子公司涉及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各分公司及子公司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各分公司及子公司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及联络人应在知悉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指定专人对收集和上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对外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各分公司及子公司对将可能发生或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长预报和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分公司及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予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各分公司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子公司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督促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完成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五条 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及联络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单位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六条 凡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的人员为公司信息知情者,应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公司、各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公司重大信息,如业务需要,确需对外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应与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相一致,并事先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核查确认后方可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除有特殊规定外,本制度中规定的及时均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制度报告时点的两个工作日内。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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