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寰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6 18:22:21
证券代码:836260 证券简称:中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5
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该子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及《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
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
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是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
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
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财务、审计等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
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或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
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当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收集、汇总相关资
料,调查责任原因,按制度规定拟定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董事会批准。若涉及信息披露负责人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负责。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
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