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岩土: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6 18:01:42
证券代码:002542 证券简称:中化岩土 公告编号:2025-079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受理。
2.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
展有限公司、公司、公司参股公司中交(杭州)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
3. 涉案金额:721,072.19 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
4. 对公司损益的影响: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判决结果
尚未确定,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诉讼、仲裁案件,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案件资料,杭州德胜交通设施有限
公司与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公司参股公司中交(杭州)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审理,案号为(2025)浙 0110 民初 27257 号。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1. 原告:杭州德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清合嘉园西区 1 幢
南 25#二楼;
法定代表人:梁林啸。
2. 被告一: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嘉定区宝钱公路 3816 号 5 幢底层;
法定代表人:冯正源。
被告二: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路 13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俊。
被告三:中交(杭州)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雪海路 9 号 1 幢
1702 室;
法定代表人:胡艳莉。
(二)诉讼机构情况
1. 名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 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坝路 49 号友谊综合办
公楼 1 号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事实与起因
原告与被告一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在杭州市余杭区签订了
《余杭区崇贤至老余杭连接线(高架)工程五对半匝道机电、交安项目附属设施采购、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余杭区崇贤至老余杭连接线(高架)工程五对半匝道机电、交安工程的附属设施进行采购和安装,合同价款 1,224,006 元。之后,由于余杭区崇贤至老余杭连接线(高架)项目工程量变更导致采购安装
量变更,双方于 2022 年 8 月进行结算,结算价为 2,856,297.54
元。直至原告起诉时,案涉工程已经完工、验收且两年质保期已满,但被告一仍有 661,496.34 元尚未支付,其中包含 518,681.46元的采购安装款和 142,814.88 元的质保金。原告作为余杭区崇贤至老余杭连接线(高架)工程项目的劳务作业承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有权向发包人中交(杭州)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主张权利。除此之外,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一人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剩余采购安装款518,681.46元;
2. 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利息 55,323.14 元(以
应付款 518,681.46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 2022
年 8 月 22 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65%计算,自应
付款日 2022 年 8 月 31 日暂计算至 2025 年 7 月 18 日,计算至实
际清偿日为止);
3. 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质保金 142,814.88 元;
4. 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返还质保金利息4,252.71元(以
质保金 142,814.88 元为基数,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24
年 8 月 20 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35%计算,自应
付款日 2024 年 9 月 1 日暂计算至 2025 年 7 月 18 日,计算至实
际清偿日为止)。
5. 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一、二、三、四项诉请的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6. 请求判令被告三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7. 本案受理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
三、前期已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2022 年 2 月 19 日、2022 年
5 月 19 日、2022 年 8 月 6 日、2023 年 1 月 4 日、2023 年 5 月
27 日、2023 年 9 月 22 日、2024 年 2 月 2 日、2024 年 6 月 27 日、
2024 年 8 月 14 日、2024 年 11 月 23 日、2024 年 11 月 28 日、
2025 年 3 月 19 日、2025 年 5 月 14 日、2025 年 6 月 27 日披露
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关于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关于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关
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具体内容请详见当日公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其他涉案金额 1,000 万元以上诉讼、仲裁案件目前进展情况如下:
公司收到受
序 原告/ 被告/ 涉案金额
理/应诉通知 案由 受理机构 进展情况
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万元)
书时间
新疆经带纬路土
新疆高海通 乌鲁木齐
方工程有限公司、 运输合同
1 2020 年 6 月 工程有限公 铁路运输 2,579.42 一审阶段
北京场道市政工 纠纷
司 法院
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强劲地 建设工程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1,063.52
太仓晟宇文化产 太仓市人 万元及相关利息,原告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就其
2 2021 年 10 月 基工程股份 施工合同 1,275.98
业发展有限公司 民法院 承建的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
有限公司 纠纷
受偿权。目前正在执行中
PENSTONE HONG
HONG KONG 申索:
KONG 强劲国际工程有 建设工程 INTERNA 27,686.26 第二部分裁决。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2022 年 2 月 LIMITED 香 限公司(反申索申 施工合同 TIONAL 反申索: 11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
港恒通有限 ARBITATI
请人) 纠纷 88,433.11 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
公司(反申 ON
索被申请 CENTRE (详见注1)
人) (香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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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到受
序 原告/ 被告/ 涉案金额
理/应诉通知 案由 受理机构 进展情况
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万元)
书时间
际仲裁中
心)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
8.70 万元由原告负担。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