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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腾电气: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6 17:48:47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利润分配的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侵害公司财产权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
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如利润分配涉及扣税的,应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要求:
1、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制定并执行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股东回报政策。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5、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6、公司采用剩余股利政策的,在披露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披露未来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资金来源、预计收益率,以及是否建立除因不可抗力外达不到预计收益率的内部问责机制等事项。
公司在后续年度报告中还应当对涉及投资项目的实际收益和预计收益情况进行比对披露。
公司年度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不低于 30%的,可免于披露本条所述事项。
7、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合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公司应当在年度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算本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涉及的现金分红比例时应当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
公司当年实施股票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在计算第本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比例时与利润分配中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

8、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六)公司按照股东所持的股份比例分配股利。公司向个人分配股利时,由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套期保值工具除外)、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增值税、预缴税费、合同取得成本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除外)等财务报表项目金额合计占总资产的 50%以上,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 50%的,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结合前述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的依据,以及未来增强投资者回报的规划。
第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净利润的100%,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末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的 5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同时披露是否影响偿债能力、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及其成本、偿债能力及现金流等情况,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该现金分红方案的合理性,是否导致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实施现金分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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