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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不锈: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6 17:40:59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进行审计检查和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活动、管理工作、财务收支及核算,依据本制度接受审计检查和审计监督。公司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遵守相关职业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处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循依法、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九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公司规定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内部审计部以外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能随意调阅审计档案,确实因公司业务工作需要调阅的,须提起审批流程。
第十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办理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工作职责和审计形式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审计部的职能是: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负责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五)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六)负责实施公司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负责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监督和检查,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各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审计形式:
(一)财务审计:对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情况,资金及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二)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审计:审查公司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审查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四)离任审计:公司负责人离任、调职,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五)工程项目审计:对公司新建、改扩建、大修、装修等项目的概算、预算、付款、决算进行审计;
(六)专项事项的审计:对公司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内控审计: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八)后续审计:在审计部门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单位是否及时有效地采取改进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进行审查;
(九)临时性的审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为履行职责而开展的活动尤其应包括: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购买和出售资产、重要的对外担保、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募投(预算)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进行审计和评价,该等事项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九大循环:销售与收款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生产与存货循环、人力资源与工薪循环、投资与筹资循环、货币资金循环、固定资产循环、研发循环、信息审计及安全循环等。
第四章 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计工作过程中行使下列权限:
(一)审核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资金、资产和信息系统的设计与运行,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件,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二)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三)有权根据管理层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内部审计活动在确定内部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以保证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
(五)审计人员发现被审计单位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向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提出改进意见;

(六)经批准,审计部门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聘请外部专家是为了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补充内部审计力量的不足,保证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
第五章 审计对象和审计时限
第十六条 审计对象为:公司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 审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
(一)对公司实施至少两年一次的财务、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和经济责任审计;
(二)当公司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三)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注和急需处理的问题,进行临时性审计。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部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内部控制审计计划
(1)审计部门根据本公司的工作目标和重点,提出内部控制审计的重点内容和重点审计单位,编制年度、半年内部控制审计计划,并根据实际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对计划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
(2)根据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直接布置的专项工作制定专项内部控制审计计划。
(二)组建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组

根据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性质、业务量、难度及时间进度,并结合有关领导及部门对内部控制审计任务的特殊要求和规避原则,组织有经验的审计人员和聘请有关专家,组建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组,并对工作组成员提出任务性质、工作量、完成时间、注意事项等要求,同时进行审计前有关法律法规、主要业务培训,为现场审计打好基础。
(三)编制内部控制审计方案
(1)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组组长负责编制内部控制审计方案。
(2)内部控制审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审计的目的、审计的时间、审计的范围、审计的方式、审计策略及方法、人员的分工等。
(3)内部控制审计方案要保证能够使审计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四)下达审计通知
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组于实施现场审计前 3 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内部控制审计通知书,通知书中明确被审计单位需要准备的资料、参加审计人员,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要有一名审计工作协调员,负责审计联络工作及有关事项。
(五)进行现场审计
(1)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组进驻现场后,要召开审计进点会,向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的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并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2)审计工作组现场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
(3)对内部控制进行实质性测试。
(六)撰写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组对审计工作底稿、工作记录、相关证据进行汇总整理,完善审计意见,撰写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 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审计项目的业务性质和资料的重要程度,确定审计档案保管期限,但最低不能少于五年。
(七)后续审计
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组根据审计报告跟踪落实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对改进后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审计部向董事会提出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二)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或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上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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