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黄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17:30:28
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强化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能,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三名董事构成;
(二)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四)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
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补选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公司日常财务监控及与外聘审计师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具体如下: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实施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前,审计委员会应当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存在通过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调节资产和利润误导投资者,是否存在财务造假行为,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会计差错。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部监督检查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的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每季度至少应当听取一
次审计部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年审阅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根据本议事规则或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的权限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以下书面资料,以供审计委员会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审计部、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评议,作出相应的建议,并将相关建议的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四)其他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
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以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方式通知全体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
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名、代理委托事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授权委托的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等。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本委员会成员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该成员应当回避。
因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回避导致有表决权的委员人数少于本规则规定的,该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会议或通过书面材料分别审议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参加现场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于会议结束当日签署明确投票意见,未签署明确意见者视为弃权;对于以其他方式召开的会议,各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约定的会议召开时间当日签署明确投票意见,未签署明确意见者视为弃权。因此而导致所审议事项未能通过的,该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审计委员会所有文件、决议和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对其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经公司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