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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黄金:融资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17:30:28

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担保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同时,为规范公司在融资和经营过程中的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是融资、担保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融资业务
1、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资金预算,统一编制年度融资计划;
2、负责公司融资担保事项;
3、管理协调公司与金融机构、政府部门间的关系;
4、提出融资事项具体方案,并负责落实;
5、提出或审查公司重点项目的长期负债融资方案;
6、负责对公司所有筹集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管理。
(二)担保业务

1、负责担保业务的保前调查、保时审查、保后管理工作;
2、负责对担保业务档案原始资料进行建立、整理、归类、归档;
3、负责组织对担保对象进行分析评价。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对融资和担保业务的风险进行防范与控制,对于重大融资与担保业务出具风险评估意见。
第三章 融资管理
第五条 融资定义
本制度所指的融资,主要是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债务性融资可以分为:
短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长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第六条 融资的原则
(一)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三)所有融资由公司统一筹措;
(四)根据公司战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本市场的情况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融资政策;
(五)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合理确定公司资本结构。
第七条 财务部在公司中长期财务规划基础上,结合年度经营预算编制财务预算,并在年度经营预算和财务预算编制基础上编制年度资金收支预算,计算资金缺口,提出资金缺口弥补方案,进而交由战略投资部编制《年度融资计划》。
融资计划应充分考虑融资资金用途、年度融资规模、融资途径和年度偿债计划等,在评估资金成本、融资风险基础上编制。

1、战略投资部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审计部参与编制,关注融资成本与资金链断裂风险。
2、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审批)。
3、党委会前置审查。
第八条 战略投资部根据《年度融资计划》及融资前期沟通情况,编制《融资方案》,《融资方案》包含融资方式及融资对象、拟融资金额、期限、融资成本、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融资情况、关于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的说明等。
1、战略投资部编制《融资方案》;审计部参与编制,重点关注融资方案是否满足公司资金需求。
2、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审批)。
3、党委会前置审查;达到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标准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权限如下: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含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显示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时,公司融资事项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长期借款必须编制《长期借款计划使用书》,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复、公司批准文件、借款金额、用款时间与计划、还款期限与计划等。

第十一条 公司按合同审批流程审批后,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内容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率、借款期限、利息及本金的偿还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战略投资部负责融资日常管理。
1、公司应建立融资信息管理台账,对各项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进行记录。
2、应定期对筹资信息、资本结构、偿债能力、筹资风险等进行分析,编制债务报告。
3、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相关规定计算筹资费用、本金、利息、租金、股利(利润)等。
4、依据公司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借款的偿还期和归还借款的资金来源。融资业务资金偿付业务应按资金支付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融资风险的评价由审计部负责。对于融资风险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充分考虑投资和资金的需要,并决定融资的时机、规模和组合;
2、充分考虑公司的偿还能力,全面地衡量收益情况和偿还能力,做到量力而行;
3、负债率和还债率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4、充分考虑融资业务涉及的税款减免及社会条件的制约。
第四章 担保管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
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审计部定期对担保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将追究相关公司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监管指引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办理担保需以文件形式提交担保申请,同时附主债务合同或贷款意向书、担保合同、合同法律意见书等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战略投资部提交书面《对外担保方案》,经公司内部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后提交担保申请至担保单位。
1、纪检监察部和审计部参与《对外担保方案》编制,重点关注担保事项实质,被担保人资格及相关资料审查,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风控法务部参与《对外担保方案》编制,重点关注担保事项范围,对因担保承担重大连带履约责任或发生民事诉讼的,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2、总经理办公会审核。
3、党委会前置审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1)抵押、质押、信用担保等担保行为必须经过规范的审批程序,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不得通过和办理;
(2)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单位的担保事项进行审查,包括担保申请文件、财务报表及经营状况等。重点关注申请单位的资金缺口情况、担保事项是否符合条件、所需的担保规模及还款能力等,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3)公司应充分考虑法人主体的资格和能力,合理选择担保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对外提供的其他担保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相关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担保申请人提供超过持股比例、非直接投资单位、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担保的,应依据风险程度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反担保方式可以是被担保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也可以是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应当明确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报告与有关资料,及时报告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反映有关反担保的资产或反担保人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在担保事项报送董事会前,就担保风险做出评价;也可另行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涉及资产评估的,需要担保人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
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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