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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达新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6 16:44:06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基于上述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情况,在就任时确认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在就任时确认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法院提起诉讼。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法院提起诉讼。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法院提起诉讼。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
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
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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