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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名家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22:00:43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及披露过程中的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要求,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按照本规程做好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或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审计准备工作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和投资、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和实际情况,与公司财务总监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就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独立董事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章 审计监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向董事会提交该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本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上一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本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
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公司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不得买卖股票或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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