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珂玛科技: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5 21:02:46

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 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
定, 以及《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要求, 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 勤勉尽责的开展
工作, 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
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 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 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 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 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 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 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 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相关业务资格, 以及为
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
进行检查。
第六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
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
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 与审计委员会沟通本年度
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 公司应当安排审
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 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委员
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
核; 同时, 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
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达成肯定性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 应改聘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
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 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
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 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参会, 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董事会的要求, 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 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四)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五)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六) 有效性结论。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 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 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
实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
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
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
的沟通, 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 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
前, 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披露前 15 日内和季度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 5 日内,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公
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另有规定,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过”、“以
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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