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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化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20:18:21

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五条 公司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投入产出效益为原则,处理好投入时机、投入额度、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
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代表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前述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应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经董事会批准并经深交所同意,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立账户。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审核后,逐级由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
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或总经理签批、财务部门执行的程序。
第十四条 使用的募集资金高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的额度的,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额报告,详细说明超额的原因、新的资金使用计划说明及控制资金使用规模的措施;
(二)超支额度在计划额度的 10%以内(包括 10%),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三)超支额度在计划额度的 10%-20%(包括 20%),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四)超支额度在计划额度的 20%以上的,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出现节余额度超过计划额度 20%以上情形的,应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实际募集资金超出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的部分,经董事会决议并报股东会批准后,可作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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