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尔伟:重大财务决策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9:58:24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财务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司规避财务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下的财务决策是指公司有关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决策。
第三条 公司的重大财务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一)公司年度报告及经营计划中关于财务预决算、股利分配及弥补亏损的内容;
(二)公司半年度报告及经营计划调整方案中关于财务预决算、股利分配及弥补亏损的内容;
(三)公司关于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的决策内容;
(四)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关于融资方案的内容;
(五)来源于其他途径的各种财务信息。
第四条 财务决策信息的筛选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由总经理负责汇总各种财务决策信息,并对各种信息进行必要的筛选;
(二)由总经理负责对拟财务决策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认证,拟定成本收益预算方案,分清轻重缓急,分析拟财务决策项目的风险与对策。
第五条 公司重大财务决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融资方式、 股利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第六条 重大财务决策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任何财务决策从预案的提出到决策的通过,均应充分、深入论证,并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实行民主决策;
(二)书面表决原则。原则上,有关决策事项应当以书面方式表决。在董
事会、股东会表决时以表决票的形式,在总经理决策时也可以举手方式为之,但结果应当记录于书面并由全体决策参与人签字确认。不愿意签字时,应当由会议记录人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三)回避原则。不论有关制度是否有规定,在财务决策过程中,凡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者,均应当回避表决,以示公正;
(四)保密原则。在相关事项未经决策及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披露前,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借口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七条 公司财务决策应遵守以下基本程序:
(一)提出预案。预案由相关部门责任人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报公司分管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特别重大或复杂、敏感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提出预案的部门或个人在提出预案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或误导性信息。
(二)决策论证。凡涉及重大财务事项,公司经理层应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和采纳财务顾问、公司外部审计机构、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在必要时应当咨询行业专家的意见。
相关论证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得误导咨询意见提供人,不得预告向其提出倾向性意见。
(三)分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规定的权限实行分级决策。
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决策前应当充分沟通交流。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提前送达相关成员,非特殊情况,不应临时动议。
提交股东会决策的事项,应当依照规定提交股东会材料,供股东研判。
(四)形成会议决议或纪要。重大财务决策会议应当详细记录,形成纪要。在《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度有规定时,应形成决议。
第八条 公司有关对外担保的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合同的签订权限与决策程序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不包括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和签订合同的权限与程序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的;
(二)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三)提供决策基础信息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