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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能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5 19:57:28

证券代码:600605 证券简称:汇通能源 公告编号:2025-037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要求,拟对《公司章程》及附件进行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将“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二)不再设监事会或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三)除前两类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1、《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汇通能源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汇通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1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以募集方式设立,经中华人 公司是以募集方式设立,经中华人
2 民 共 和 国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沪 府 办 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办(199
(1991)155 号文批准,并在上海市工商 1)155 号文批准,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
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 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00944
J。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4 新增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5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6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监事、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席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7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副
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8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
为普通股。 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
9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额。
价额。
10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民币标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
11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2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
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13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14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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