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力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5 19:30:49
证券代码:301586 证券简称:佳力奇 公告编号:2025-018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 29 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2,636,7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3330%。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8 月 28 日(星期四)。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和上市后股份变动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39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0,743,876 股,并于 2024 年8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62,231,627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82,975,503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63,302,966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76.29%;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19,672,537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3.7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1,071,33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为 1.29%。该部分限售股已于 2025 年 3 月 3 日上市流通。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5
年 3 月 3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82,975,503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62,231,627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75.0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股份数量为32,636,7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3330%,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限售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公司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股本数量未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发生变动。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29 名,为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华控科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控宁波”)、西安瑞鹏明德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安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安现代”)、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控湖北”)、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春霖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春霖”)、西安瑞鹏明德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明瑞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明瑞一号”)、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华控”)、合肥产投国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宿州市国惠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惠创业”)、西安瑞鹏明德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明瑞二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明瑞二号”)、中航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航航空产业链引导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航空产业链”)、北京念青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华翊汇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日照华翊”)、北京念青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潍坊高精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潍坊高精尖”)、杨继侠、成都瑞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瑞相基业拾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瑞相”)、陆玉计、井冈山惠丰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惠丰达”)、上海晖御物联网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晖御”)、何小平、天津市京平壹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平壹号”)、航证科创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航证科创”)、李彤、孙善忠、上海善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市美佳善达投资与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美佳善达”)、广东广垦太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广垦”)、共青城惠华启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惠华”)、牛让、佘海军、张经刚、胡崇月、裴小红。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作出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1、自发行人完成本企业增资入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或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以上述两个锁定期限中孰长者为限),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股份流通限 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制和自愿锁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共青城惠华;航证科创;国惠
定、延长锁定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
创业;美佳善达;航空产业链
期限的承诺 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
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3、如违反上述承诺事
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日照华翊;潍坊高精尖;何小 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股份流通限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平;胡崇月;霍尔果斯华控;
制和自愿锁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
华控湖北;华控宁波;李彤;
定、延长锁定 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
牛让;裴小红;佘海军;明瑞
期限的承诺 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
二号;明瑞一号;西安现代;
杨继侠;张经刚 时,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3、
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自本企业/本人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自发行
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上述两个锁定期
限中孰长者为限),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
股份流通限 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共青城瑞相;广东广垦;惠丰 制和自愿锁 人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达;上海晖御;孙善忠;京平 定、延长锁定 已发行的股份。2、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
壹号;北京春霖 期限的承诺 构、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
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本人承诺
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3、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
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陆玉计 股份流通限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制和自愿锁 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定、延长锁定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期限的承诺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
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
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
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