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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分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9:29:15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报告期净利润为正,以及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七条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五)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
(六) 若公司利润增长快速,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公司可以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并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分红频次,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第十条 公司在报告期结束后,至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前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应当以最新股本总额作为分配或者转增的股本基数。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应当明确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后至实施前,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股本总额发生变动情形时的方案调整原则。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一条 公司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第四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分红预案由董事会拟定,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
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章 分红监督机制与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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