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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文电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5 19:15:49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改后的《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原条款 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改后的《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原条款 程》条款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计划的除外。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和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改后的《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原条款 程》条款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应的表决权;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份;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的要求予以提供。 件,并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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