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坤科技: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8-25 19:04:41
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与经营范围......4
第三章 公司股份......5
第一节 股份发行......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6
第三节 股份转让......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8
第一节 股东......8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1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2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14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6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17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20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24
第一节 董事......24
第二节 董事会......27
第三节 独立董事......31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34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36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4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2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43
第一节 通知......43
第二节 公告......43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5
第十章 修改章程......47
第十一章 附则......4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前身深圳市朗坤环保有限公司于 2001 年 1 月 12 日在深圳设立,2016 年 4 月 1 日,
整体变更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26179986Y。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9 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注册决定,首次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6,089.27 万股,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Lions King Hi-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桥社区坪桥路 2 号 13 楼
邮政编码:518117
电 话:0755-8989111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1,228,204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与本章程中规定的董事长的产生、变更办法一致。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与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打造一流企业,建设一流项目,培养一流员工!公司立志成为行业内的标杆企业、领军企业,为客户提供一流的服务,为员工提供一流的才华施展空间和个人成长平台;成为一流的企业必须具备打造精品的匠心意识和能力,以超出客户期待的努力建设一流项目,呈现一流成果;一流的企业必由一流的员工组成,重视人才就是重视企业发展。公司通过制定科学的人才培养规划和成长通道,大力培养员工,实现人企合一,共同成长。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不含再生资源回收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不含再生资源回收等);环保项目投资;环境工程的设计、咨询和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凭资质证书A2104044030424 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环卫设施设备及公共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生态环境修复、园林绿化、生态景观工程施工。市政污泥、污水处理;污水、污泥收集处理及再利用相关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工业用动物油脂化学品制造;工业用动物油脂化学品销售;专用
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病死畜禽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备的生产、销售、技术服务;环保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餐厨垃圾处理;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结果为准。
第三章公司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所要求的条件时,经有权部门审批后,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发行与已发行股票不同权利的股票,该等不同权利应具有法定的基本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共 11 人,各发起人按其持有深圳市朗坤环保有限公
司的出资额比例、以深圳市朗坤环保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为公司的股本出资设立,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各发起人持股数与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取得方式 出资时间
1 建银财富 2,880 24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4 月 1 日
2 陈建湘 1,530 12.75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4 月 1 日
3 张丽音 1,530 12.75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4 月 1 日
4 共青城朗坤 1,428 11.9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4 月 1 日
5 朗坤合伙 1,368 11.4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4 月 1 日
6 廖婕 1,020 8.5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4 月 1 日
7 陈淑员 714 5.95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4 月 1 日
8 杨友强 688.5 5.7375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4 月 1 日
9 谭新征 688.5 5.7375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4 月 1 日
10 朱群英 102 0.85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4 月 1 日
11 张新刚 51 0.425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4 月 1 日
合计 12,000 100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4,122.8204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