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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一科技:巨一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部分规章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5 18:44:37

证券代码:688162 证券简称:巨一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8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
暨修订部分规章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规章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等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运作需要,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为代表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转让。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具体如下: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应的表决权;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除外。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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