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泰集团: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稿)
公告时间:2025-08-25 18:41:14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依法需要披露或者自愿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
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
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
文文本为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三)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
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
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本制度方面的相关
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
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
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未经审计,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
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
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
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