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麒绒材: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25 18:31:51
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内容、办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正确行使职权,并不断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承担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是其行使职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凡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通过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形式来实施,其他机构和董事个人均不能越过董事会而单独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董事会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等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与独立董事
第五条 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
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
选择受托人;
(三)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
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
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
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五)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六)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原董事、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应承担忠实义务的期限为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两年。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本规则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