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车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5 18:24:42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8 月 25 日,第三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过程。
第三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根据本制度及《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程序。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平披露:公司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如果重要的未公开信息被无意地披露,公司必须马上采取行动尽快公开披露该信息,并且应当
促使任何人避免根据这种选择性披露的信息做出行动。
第六条 保密: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严格保密,限定知悉范围。各有关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未对外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也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如无法做到保密的,应及时按照内幕信息的相关规则进行披露。
第七条 在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公司的披露信息应当在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在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信息前,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及时预警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超出投资界预期的信息,可能对公司不利的信息要在媒体公开报道前进行及时的披露和预警,以维护公司的长期信誉和坚定投资界的信心。
第九条 及时修正义务:公司有义务按照确认的正确信息对已披露信息中的错误进行纠正。
第十条 及时更新义务:公司应及时对实际发展情况与已公开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内容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持续披露义务:对于重大而未完结的事项,公司须履行持续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产生最终结果,并在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完全披露。
第十二条 豁免/暂缓披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暂缓、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出现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或确实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一致性: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可理解性: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十五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关于公司业务进展及重大业务突破等自愿性公告事项,由公司参照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进行披露。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如下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
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务的日常管理机构,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其信息披露方面的职责为:
(一)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具体事宜,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和报送工作;
(二)负责组织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核稿、校验和披露;
(三)学习和研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并负责回复公司相关人员的询问及相应的培训工作;
(四)负责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日常沟通;
(五)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发行证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50%以上,或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并说明公司改善盈利能力的各项措施: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 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披露下列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可能被替代或者被淘汰,核心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
降等;
(三)债务及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比率下降、财务费用增加、债务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借款或提高借款条件等;
(四)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者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五)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收集的定期报告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进行核查、确认后形成初稿。其中,财务部门负责填报、审核、校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信息部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填报、审核、校验定期报告中的非财务会计信息部分。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不履行承诺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