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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5 18:06:52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职能中心、分公司(含事业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及项目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以及对外发布信息审核等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中心、分公司(事业部)、子公司及项目部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六)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季度报告;
(八)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十一)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
(十四)公司盈利预测;
(十五)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六)公司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 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十七)提供重大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一)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二十二)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二十三)公司收购或者兼并的计划;
(二十四)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决定;
(二十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二十六)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二十七)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二十八)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九)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三十)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三十一)公司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三十二)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三十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三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三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三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三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三十八)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 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 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九) 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十) 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十一)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单位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
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中心、分公司(事业部)、子公司、项目部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应按照本制度执行,上述主体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首次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为: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七条所述内幕信息时第一时间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告知董事会秘书,并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公司负有内幕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中心负责人;
2、公司各分公司(事业部)、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
3、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上述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两日内将与内幕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书、意向书、政府批文、法院判决等)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公司各职能中心、分公司(事业部)、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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